近日,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交线路牌意外伤人案,法院认为,案涉公交站台的建设和产权单位高新某公司以及公交广告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9月某日,李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某公交站台双手触碰内置公交线路信息牌的小灯箱外玻璃,查看公交线路时,小灯箱玻璃突然弹开,李某被弹倒摔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于同年10月出院。共支付医疗费15686.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不仅如此,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外伤致其腰L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致残程度为十级。被鉴定人李某误工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李某支付鉴定费用3924元。
经审理查明,高新某公司系案涉公交站台的建设和产权单位,内置公交路线信息牌的小灯箱底部设计安装有不锈钢短锁。公交广告公司负责更新公交路线信息牌,高新某公司与公交公司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本案事发时,公交线路信息牌小灯箱底部不锈钢短锁未锁,李某触摸后小灯箱玻璃自动弹开。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公交路线信息牌小灯箱底部不锈钢短锁未锁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现场并无禁止触摸的要求或提示,故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现无证据证明高新某公司、公交广告公司在事发前对灯箱进行了定期检修与维护,两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均可能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对李某因本案所受之损害,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交集团、公交公司、公交场站公司与本案事故无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吴玥 纪萧雅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


